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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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