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盧淑芬 被告 黃筱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