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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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27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芷葳 、 胡阿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