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1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芷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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