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水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水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水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04年10月29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意旨誤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業於104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唐水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2年
9月25日以102年度士交簡字第6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於102年10月28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0月2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75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4年11月9日確定。受刑人業於104年7月2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6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
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