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張世瞱
張曦勻 張惠勝 張耀仁 張綠容 被告 粘雪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蔡書瑜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