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陳高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熊俊年 、 周惠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參照)。金錢債權者,以「一定」之貨幣價值之支付為標的之請求權。即支付命令於聲請時應表明一定請求之金額,利息亦應特定。是請表明本件應請求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