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蕭薇薇 被告 戴明漢 (原名 戴明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35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之誹謗罪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
635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