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羅心彤
徐妙珍 萬金璋 被告 林宛榛 (原名 林怡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羅心彤、徐妙珍、萬金璋對被告林宛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