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035號被告 羅于庭
主文上列被告羅于庭因109年度簡字第2035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以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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