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峰賓 被告 峻灃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被告 王雨心
吳剛魁 律師即 王宏智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 律師
李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及被告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柒萬肆仟零壹拾叁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由被告吳剛魁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及被告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灃公司)、甲○○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峻灃公司於民國108年5月16日邀被告甲○○、乙○○及訴外人王宏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綜合融資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21日起至109年5月21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利息計付方式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9%加1.51%,計為週年利率2.6%,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期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峻灃公司又於108年5月27日邀被告甲○○、乙○○及王宏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綜合融資契約,向原告借款5,400萬元及1,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利息計付方式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0.84%加1.51%,計為週年利率2.35%,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期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自109年9月15日起被告峻灃公司即未依約償付本金及利息,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峻灃公司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而被告甲○○、乙○○及王宏智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惟王宏智於109年7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被告吳剛魁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被告吳剛魁律師即應於管理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其餘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峻灃公司、甲○○、乙○○於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則以:王宏智於109
年7月21日死亡後,因為權利主體不存在,原告請求之利息和違約金只能計至109年7月20日,並請求本院依職權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再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綜合融資契約、客
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放款主檔明細查詢、個人資料表(本院卷第15至121頁)等件在卷可證,而被告峻灃公司、甲○○、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峻灃公司、甲○○、乙○○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王宏智於109年7月21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系爭裁定選任被告吳剛魁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有原告提出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3至133頁),並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裁定後核認無訛。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係指人於未出生前及死亡後均非權利義務之主體,並非謂人死亡後,其生前所享有之權利或負擔之債務,其權利義務本身亦告消滅。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於其有繼承人繼承之情形,應歸由其繼承人繼受負擔,如無繼承人繼承則由遺產負擔其債務,並非該債務從此消滅。依原告所提系爭借據所載,王宏智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非單純之一般保證人,其對原告本須負連帶責任,如本件債務未獲清償,其繼承人就本件債務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可免除此後所生利息債務,則於無人繼承由遺產代替繼承人履行債務之地位時,既有主債務所屬之利息及違約金債務,當無從此免除之理。是王宏智死亡後,其生前所成立既有債務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應由遺產負擔。原告主張本件借款債務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於109年7月21日後仍應繼續計算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2.又查系爭借據約定條款第5條約定:「借款人(即被告峻灃公司)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另按下列方式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付息日,應就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等語(本院卷第15頁、第21頁),顯見如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時,僅須按月繳付利息,而利率之約定,已考量借款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而無過高情況,於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時,僅係依逾期之期間長短,分別按原利率之10%、20%計收違約金,相當於債權人收回借款資金再運用所得孳息之10%、20%,而非再加計借款本金之10%或20%,故依前開審酌標準,實難認有被告抗辯之違約金過高情事,併此敘明。
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吳剛魁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公司、甲○○、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王萌莉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已核算未受│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償利息││││││││(新臺幣)│││├──┼──────┼────────┼─────┼─────┼─────────┼─────────┤│1│2,227,025元│自109年9月11日起│2.35%│5,859元│自109年9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2│5,500,000元│自109年8月15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16日起至│按左列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之違約金。│├──┼──────┼────────┼─────┼─────┼─────────┤││3│1,246,900元│自109年8月21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2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4│3,889,500元│自109年8月18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1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5│3,520,000元│自109年8月30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6│3,593,870元│自109年8月30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7│3,958,875元│自109年8月31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8│3,522,934元│自109年8月16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1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9│2,616,926元│自109年8月25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2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2,005,961元│自109年8月21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2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1│1,954,501元│自109年9月9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12│1,869,314元│自109年9月10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13│1,032,330元│自109年9月11日起│2.35%│3,846元│自109年9月1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4│4,387,500元│自109年9月9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5│1,539,825元│自109年8月21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2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6│2,026,025元│自109年8月30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7│344,110元│自109年9月11日起│2.35%│1,282元│自109年9月1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8│1,462,500元│自109年9月9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9│513,275元│自109年8月21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2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0│675,342元│自109年8月30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1│2,950,000元│自109年8月28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2│3,550,000元│自109年9月1日起│2.35%│0元│自109年10月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3│3,987,300元│自109年8月12日起│2.35%│0元│自109年9月1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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