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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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邱垂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貳萬柒仟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伍萬陸仟陸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