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他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他字第95號聲請人 李文瑩 相對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之記載,應更正為「牛家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