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壽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壽仁於93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195,992元正未給付,(其中99,205元為本金,96,7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壽仁於92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92年11月25日起至95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859,099元正未給付,其中452,713元為本金;377,336元為利息;29,0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205│黃壽仁│100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52713│黃壽仁│100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元││││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