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壹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809號),聲請人即被告本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壹隆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里○○路六二之二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蕭壹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4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本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惟若以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路○○○○號,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