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號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住台北市○○區○○路0號送達代收人 崔金進 住台北市○○區○○路00號1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琳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