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於96年8月13日16時40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應補充、更正為「於96年8月13日16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不含為警查獲至實際採尿之期間),在南投縣草屯鎮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後注射之方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