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吉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吉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吉定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5、6、9、11、1
2、15、17、18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4、7、8、10、13、14、16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其歷經偵審教訓及目前病痛折磨,日後決不敢再犯罪,請從輕定執行刑,以便及早回歸社會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7至83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附表:受刑人洪吉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30日109年10月1日109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58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830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19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830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19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9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48號(編號1至3、5、6、9、1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42號(編號1至3、5、6、9、1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3號(編號1至3、5、6、9、1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24日109年11月10日109年7月27日、109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0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109年度易字第3348號109年度易字第279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1日110年1月29日110年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14號109年度易字第3348號109年度易字第27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3月9日110年3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2號(編號4、7、8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85號(編號1至3、5、6、9、1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16號(編號1至3、5、6、9、1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5日109年9月1日109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7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7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98號110年度易字第64號110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5日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98號110年度易字第64號110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15號(編號4、7、8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537號(編號4、7、8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538號(編號1至3、5、6、9、1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21日109年8月25日109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9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495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33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90、20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8日109年11月30日110年4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33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90、2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2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3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97號(編號1至3、5、6、9、11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8月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5日109年10月11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6日109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8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6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90、202號110年度易字第544號110年度易字第248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1日110年5月20日110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90、202號110年度易字第544號110年度易字第2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1日110年6月15日110年7月1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5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634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26日109年7月26日、109年8月26日109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2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2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1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201號109年度易字第3201號110年度簡字第1067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29日110年6月29日110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201號109年度易字第3201號110年度簡字第10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27日110年7月27日110年11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7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