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26號
原   告 風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8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工程即新竹市稅務大樓新建工程「防煙垂壁工程
  」之工程合約書全文影本。
三、請提出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之證據資料(依原告提出
  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公司設在台北市○○路,而系爭工
  程地點在新竹市,何以本院具有管轄權?)
四、請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1件供參(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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