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夏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光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路○○○巷○號房屋之稅籍資料或陳報該屋之價值。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或自行陳報之價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新臺幣9,6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本件應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貳仟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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