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邱文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郝尚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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