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債務人 廖俊傑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妹妹之工作內容、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妹妹自何時起資助債務人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於菜市場擔任臨時搬運零工之市場及攤販名稱?
4.提出債務人自東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離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