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春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
謝明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永春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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