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成金訴訟代理人宋梅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