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3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狀中請求標的事項內之其他費用新台幣叁仟陸佰元依據為何,並清楚標示為何項費用。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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