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六簡字第9號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李建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
單與待證事實編號二證據方法欄補充「檢體編號Z000000000
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美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