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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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905號聲請人 張義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建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發票日是否有誤?(發票日雖經塗改為104年4月7日,但於塗改處未簽章僅蓋指印,不生塗改之效力,故應以塗改前之104年6月7日為發票日)。
㈡補正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因原陳報之104年4月7日提示日在發票日之前,不生提示之效力)。
以上補正事項,皆請具狀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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