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非訟代理人 紀信吉 相對人FULLHARVESTLIMITED兼法定代理林淑惠人相對人仕旋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高文富人相對人 鍾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35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美金)│(美金)│││├─┼─────────┼─────────┼─────────┼───────────┼───────────┤│1│105年6月7日│5,500,000元│2,314,186.66元│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