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4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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