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顏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將同美食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將同美食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未收到國稅局核定決算、清算通知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5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