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涂皓鈞 被告 許逢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