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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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陳鼎國 兼法定代理人 許美鴻 原告 陳柏諺
陳柏叡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叡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四人請求被告李叡明賠償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221,177元(12,221,177+1,000,000+500,000+5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221,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睿軒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496 號裁定(108.11.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調 字第 2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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