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興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興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興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