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756號債權人龍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哲 債務人簡應都債務人簡其新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之「第三人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關於債權人83年5月31日開立之金額5,594,400元發票上所載債權」得向本件債務人個人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之釋明證據。
(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人、第三人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債務人等二人關於83年5月17日之抵押權設定契約中,雖列債務人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惟該設定契約為物權契約,僅得證明債務人等二人係提供其所有如契約所載之不動產為第三人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與債權人產生之債務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並無從認定債務人等二人願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發生之所有之債權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發票至多僅能釋明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可能有如發票所載之貨款債權存在,但無從得知債務人等二人就該債權何以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