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聲請人 吳美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金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本票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均與本票原本不符)。
二、相對人許金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