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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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勝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廉瑞珍 被上訴人 林大為
謝美櫻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