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告 林紘毅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立民 律師被告 許立緯
楊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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