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零玖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