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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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221號債權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尼洛奈米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尼洛奈米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志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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