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消債補字第3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雯邱映捷邱麗萍 代理人 董怡辰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童淑芬~g2;附表: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