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福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福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已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4年1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