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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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巷31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
度南簡字第86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
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1,6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淑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F0
~T40
附表一
┌─────────────┬─────────────┐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
├─────────────┼─────────────┤
│裁  判  費      │5,400元│
├─────────────┴─────────────┤
│備註:│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620元(5,400×3/10=1,620)│
└───────────────────────────┘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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