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999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呂若帆 即呂文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伍仟伍佰 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5年05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17年05月1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553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