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嘉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付欠款新臺幣85,061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然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轉催呆查詢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明細,核其本金餘額,似應僅為新臺幣74,074元。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85,061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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