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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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乙○○間99年度監字第2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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