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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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原告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66,249.6元,依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2.38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145,493元(計算式:
美金66,249.6×32.385元=2,145,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85元(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賴峻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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