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葉立佳 代理人 楊雅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葉立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伊前 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蘇哲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