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塗銷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69號原告 李陳月卿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 律師被告 許綵憶
方東彥 黃皇然 許釋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塗銷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688元。惟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其與被告許綵憶、訴外人 魯政華 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成立之信託契約、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均不存在,並請求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據。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不動產買賣總價分別為26,300,000元、24,300,000元、17,250,000元,有買賣契約書為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08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83,688元,原告尚應補繳425,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689.685000分之3592新北市○○區○○段001,984.6310000分之1723新北市○○區○○段0001,285.8310000分之166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新北市○○區○○段00○號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北市○○區○○路000號7層數鋼筋混凝土造之第1、2層及騎樓1層:72.292層:71.18騎樓:19.48合計:162.95陽臺:7.64平台:6.48露台:22.74全部2新北市○○區○○段0000○號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14層數鋼筋混凝土造之第8層8層:104.82合計:104.82陽臺:10.92雨遮:3.60全部3新北市○○區○○段0000○號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街00號8層數鋼筋混凝土造之第1層及騎樓1層:55.09騎樓:18.00合計:73.09平台:9.5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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