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嘉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嘉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潘嘉浚因竊盜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潘嘉浚因竊盜等5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55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就上揭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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