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7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秀鳳

更多裁判書